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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化妆品申报注册服务返回首页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许可及备案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 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 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对于不依照规定履 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宣称有助于皮肤美白增白的化妆品,与宣称能减轻皮肤表面色素沉着的化妆品,一并纳入祛斑类化妆品管理。自2015年1月1日起,上述产品必须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组织生产。2015年1月1日前已经生产的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三、已经成立化妆品技术审批机构、配备相关技术审评人员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于2014年1月1日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承担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事项申请,经审核通过并由总局组织统一培训后,于2014年6月30日起,开始承担部分类别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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