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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医疗设备消费税

      由2013年1月1日起,美国将根据《国内税收法》实施医疗设备消费税,税率定于应课税医疗设备售价的2.3%。美国国家税务局已刊登新税项的最终法规以及第2012-77号通知,为整合销售价格及处理其他税务问题提供临时指引。
      2012年12月31日以后出售的所有供人类使用的医疗设备 (包括牙医用具、牙医设备及仅供研究使用的设备)都必须缴付消费税。美国税务局指出,现在未被列入食品及药物管理局清单的医疗设备,日后被列入清单时,便须缴付消费税。
      眼镜、隐形眼镜和助听器可以豁免缴付新消费税,其他豁免产品包括将作进一步加工生产、将会出口、出售供非人类使用,以及向公众出售作个人用途(即零售豁免)的医疗设备。最终法规订明零售豁免适用于以下情况:(i)有关设备常可由个别消费者购买或使用,但这些消费者并非专业医护人员,以及(ii)有关设备的设计并非专为医疗机构、诊所或专业医护人员使用而设(如:并非由专业医护人员植入、操作或应用的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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