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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停征医疗器械注册检验费用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发布,2017年4月1日起,包括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等在内的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征收,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北京和上海已相继出台相关收费政策公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停征、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有关精神,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现将我局停征及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停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验费(124003),包括药品检验费(124003001)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124003002)。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减免部分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门牌号变更)等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常规项,免收药品注册费。对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第二类国产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事项,免收延续注册费。对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实际生产场地变更)、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等需要技术审评的国产药品补充申请事项及国产药品再注册费给予50%的优惠。

  上海

关于2017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停止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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