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新区进口化妆品备案新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行政审批等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将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2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对于上述法规,暂时停止实施该事项,改为备案管理。